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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8诉前调确210号 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121983********,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家区汤头办事处后***12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311970********,汉族,费县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手机号1502036****。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80********,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旧寨乡西***130号。 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872200X5,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新城路与新华路交汇处安泰集团大厦10号楼。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22年8月22日经蒙阴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支付申请人***机械设备租赁费10000元整。支付账号: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良店分理处,6223191673967134。 二、如果被申请人不按时支付该款,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个公司负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22日经蒙阴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