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民初3926号之二
原告:牛浩池,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莲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5176758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男,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五莲县叩官镇小瑜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小瑜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牛浩池与被告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莲县叩官镇小榆林村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牛浩池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浩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计709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389元,由原告牛浩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