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牛浩池、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民初3926号
申请人:***,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莲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5176758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6000元,申请人***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6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68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