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21民初121号
原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立案。原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计104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61元。由原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淑梅
法官助理张志心
书记员郑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