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121民初4239号
原告: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5176758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奉娟,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莱芜市炎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MA3DAG73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原告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莱芜市炎黄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6元,减半收取计4363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383元,由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祝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