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991号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高新区泰美路7号新华医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35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5176758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