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财保78号
申请人:***,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申请人: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5176758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或依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被保全人缴纳足额保证金后,可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