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村新新大道**武林厨神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路段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林颖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敏,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8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今所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发生争议时管辖的约定,是无效的约定,本案应当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增城区,故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被上诉人创展公司于二审无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创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空调安装合同》,并据此提出今所公司支付合同余款、违约金等诉讼请求。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创展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上述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况下,据此认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创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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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晓君
罗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