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8430号
原告: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路段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8号西区D2栋4号。
法定代表人:林颖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敏、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村新新大道南32号武林厨神大厦9、10、11层
法定代表人:赵英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军,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称: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余款95378元,并支付违约金953.7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空调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就“后客酒店广州东站店空调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并由原告进行安装,合同价款暂计为695000元。被告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0%,从入场施工起计,从第2个月起(含第2个月),每月25日前付合同款10%,开业之前(2017年12月31日)至少付到50%,如因不是乙方原因而开业延迟,每月25日前继续付款,直至付至合同总款97%;质保金为3%,质保期到期后退回原告指定收款账号。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供货及安装,但被告却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直至2018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8年5月30日前无条件付款至合同价款的97%(即金额付至674150元),若违约,原告有权按余额1%计收违约金。2020年4月17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双方对合同总价款为724378元,被告已支付价款629000元,尚拖欠95378元未付清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截止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能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就本案提交了空调安装合同、承诺书、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对账单、聊天记录、微信个人界面、与任鸽及陈静的微信聊天记录、水泵报价明细表、现场签证审批单、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答辩意见称:2020年7月30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英心。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本案合同并未达到结算及付款条件,由于原告方施工的空调存在设计和质量问题,导致空调系统至今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并未对原告的工程进行验收,因此不具备付款的前提。第二,原告起诉的违约金没有约定依据。
被告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就本案提交支付宝转账回单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空调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就“后客酒店广州东站店空调工程”所需的设备并由原告进行设备安装,工程总价款695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付定金20%,从入场施工起计,从第2个月起(含第2个月),每月25日前付合同款10%,开业之前(2017年12月31日)至少付到50%;如因不是原告方原因而开业延迟,每月25日前继续付款,直至付至合同总款97%。2、设备及工程质保期:空调设备以主机运至工地起18个月,工程及工程材料试机后24个月。质保期间,质量问题由原告方免费维修。质保金为3%,质保期到期后退回原告方指定账户,设备及工程质保按厂家全国统一标准执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要求新增加装自来水增压水泵项目一套。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完成供货及安装空调设备完毕,并于2018年4月18日由案外人广州市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进行试机,结果为合格。但被告却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至今仍欠95378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任鸽,2020年7月30日变更为赵英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证据及庭审陈述,双方对本案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交付设备、安装设备情况均无异议,双方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
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提供并安装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本院认为,涉案空调设备已于2018年4月18日经案外人广州市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试机,结果为合格。现被告没有就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或其因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过检修提供相应证据,故被告未完成举证责任,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加装自来水增压水泵货款14378元,被告称双方并没有就此确认货款金额。本院认为,原告已在与被告当时时任法定代表人任鸽的微信聊天中向其发送了水泵报价表,任鸽未表示任何异议,且该加装水泵项目也经被告项目部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双方的对账明细也经被告盖公章确认,而对账明细中载明:附件创展加装水泵14378元。综合前述证据,本院认为足以认定被告已确认了加装水泵金额为14378元,原告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953.78元,因涉案设备已于2018年4月18日试机合格,按照双方所签《空调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及工程材料试机后24个月付清货款,但被告拖欠至今尚欠95378元货款没有支付。原告依据被告向其出具的承诺书主张按未付款的1%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5378元及违约金953.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被告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限被告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日向原告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光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政乔
书记员钟燕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