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9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村新新大道南32号武林厨神大厦9、10、11层。
法定代表人:赵英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路段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8号西区D2栋4号。
法定代表人:林颖贞。
上诉人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晓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永峰
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