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1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颖贞。
被执行人: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利辉。
广州市创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创展公司)与广州市今所酒店有限公司(下称今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今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创展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5378元及违约金953.78元;迳付案件受理费1104元。因今所公司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欠款义务,本院依据创展公司的申请及上述生效判决,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额97435.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今所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传票,同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其他途径,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今所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股权、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今所公司名下尾号为0140的广发银行账户(下称涉案账户)存款余额41525.58元,已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2020)粤0118执保925号文限额冻结,冻结标的额816000元。
本院根据查明的上述财产情况,以立案标的额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今所公司名下涉案账户,因账户内无可用存款余额,暂无法扣划其存款。
被执行人今所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报告财产、不接受传唤,本院已依法将今所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余利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控、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创展公司,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2执115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胡琳琳
审判员  徐林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樱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