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定襄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3民初554号
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昌明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JGG17Y。
法定代表人:邓林寿,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定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季庄乡后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MA0GTG6P6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监事。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3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住山西省定襄县。
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琴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