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民初2125号
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昌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JGG17Y。
法定代表人:邓林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兴,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住所地黔南州惠水县和平镇涟江北(中)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63086761G。
法定代表人:李惠祥,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和平镇纸酒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142803081,
法定代表人:向庆付,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其在庭前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在庭前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8元,减半收取2959元,由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琴琴
法官助理 杨小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