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民初1407号
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昌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JGG17Y。
法定代表人:邓林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兴,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3年8月22日生,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菊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