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执异80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长春大街永长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12-16层)。
负责人:于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地方产品经营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产品公司)、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筑际公司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筑际公司称,请求撤销(2017)辽02执恢383号执行裁定。理由如下,(2017)辽02执恢383号执行裁定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是(2014)大执审字第35号执行裁定,该裁定书内容为追加筑际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筑际公司已对该裁定提出复议,但至今未收到复议裁定书。法院依据未生效的文书对筑际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法无据。
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地方产品公司、吉林省华侨友谊民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大执审字第35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本院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大执审字第39号执行裁定;二、变更第三人筑际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筑际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辽执二复字第56号执行裁定,维持本院(2014)大执审字第35号执行裁定。2018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17)辽02执恢383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筑际公司所有的,现登记在吉林省华侨友谊民贸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西长春大街永长小区3号楼房以抵偿债务。
本院认为,生效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本案中,(2014)大执审字第35号执行裁定已将筑际公司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且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执二复字第56号执行裁定依法维持。本院执行实施部门已依据上述两案生效裁定对筑际公司财产采取拍卖措施,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14)大执审字第35号执行裁定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执行实施部门对筑际公司强制执行,并无不当。筑际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