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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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执异24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地方产品经营公司大连分公司、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筑际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