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鲁民申字第1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济南新历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新历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历城供电公司)、济南新历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历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终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要求历城供电公司、新历源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系遗漏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于1992年进入历城供电公司工作,后与历城供电公司投资成立的新历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与新历源公司签订了最后一次劳动合同。2008年5月之后,***因与领导发生纠纷就未再上班。2009年3月19日,新历源公司单方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新历源公司、历城供电公司向其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支付两年的失业保险。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其仲裁请求。***不服,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的诉讼请求。***以一、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对其要求历城供电公司、新历源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系遗漏诉讼请求。经查,一审时***的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二年10080元。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历源公司已经为***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09年2月,且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不予处理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欣
代理审判员*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