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81财保29号
申请人: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申请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喜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邵武市城南大道与316国道叉口东侧观山悦的房产(保全价值以40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思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载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