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昊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钏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民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昊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六公里滇池名古屋*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洪钏航,男,1986年6月25日生,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翔,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昊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钏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8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8民初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昊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田 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