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执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85217137A。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融水县玉仙路**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0654098511。

法定代表人:李爱培,董事长。

广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19)桂民终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偿还借款400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81045.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融水县。被执行人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案外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封89套房产提供3100万元存款担保。本院据此裁定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89套房产的查封,并冻结了案外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锦绣路支行70×××19账号的银行存款3100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融水县共计768套房屋(含本案原查封的89套在内),其中409套已抵押与其他债权人,剩余359套未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未办理首次登记,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故在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之规定,本院依法执行担保人为本案履行提供的担保财产。经核算,截至2020年12月20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共18680038.41元,在本案担保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31000000元范围内。据此,依照前述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担保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锦绣路支行70×××19账号的银行存款18680038.41元,以偿还本案债务。担保人承担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飞宇

审 判 员 陶世聪

审 判 员 银邵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通福

书 记 员 张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