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2659号
原告:广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华泰大厦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85217137A。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迪,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林杉,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迎宾小区D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85212213P。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天明,鹿寨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695382489X。
负责人:刘国琚。
原告广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广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79元,由原告广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生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襄
书 记 员 罗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