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民初716号 原告:**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金川区宝运里市场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靖远县***鹰咀村麻子沟社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永昌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省市永昌县红山窑镇夹河村新居44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和建设有限公司永昌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众畅道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