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523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8日生,壮族,广西省平果县人,住平果县,现住龙陵县。
委托代理人:***,龙陵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3095144132。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钟家寨组。
法定代表人:段映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陆南明与被告保山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南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6元,减半征收2113元,由原告陆南明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