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前祥织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30民初2291号
原告: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竹山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518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前祥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矶山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695QA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光华,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前祥织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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