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131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强,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强,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竹山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
原告**、***与被告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00元,减半收取为2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孝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瑞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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