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4民初3181号之一
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东路(长沙天宁热电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金洲镇关山社区十一组。
负责人:***。
被告: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北栋2114-2115、21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3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