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某某设备租赁行、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492号
申请人:长沙县星***设备租赁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大西冲社区鹏基诺亚山林会所A区栋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QQP2A20。
经营者:乐运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元锋,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田,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胡修强。
被申请人: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龙福小区10栋秀峰街道办事处六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7408220H。
法定代表人:李文仕。
申请人长沙县星***设备租赁行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星***设备租赁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县星***设备租赁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