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21民初12064号 原告: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龙福小区10栋秀峰街道办事处六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赢园林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赢园林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40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1、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合理合法,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反映被告受伤前的工资收入,不能以4885元认定工资标准,被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工资收入;2、被告的工伤待遇不存在计算过高的情形,被告住院28天,必然存在住院期间的护理期和护理费;3、被告工伤已经被长沙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九级,不存在第三人外力所致。被告受伤至今,原告都未为被告申领待遇,故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被告***于2021年3月10日进入原告所承包的长沙县景上和园商住楼项目,岗位为木工,原告按建设项目购买了工伤保险。2021年4月19日,被告做工时受伤,伤后在星沙年轮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8天,住院医嘱为:出院后三个月内带护具下床活动,尽量少坐、多卧床;加强腰背肌及双下肢肌力功能训练,循序渐进持续半年至一年;半年至一年内避免重体力劳作及激烈运动;定期复查时间为一个半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住院期间由家属护理,原告垫付了医药费,但未支付过护理费和其他费用。伤后被告***未返岗工作。 2、被告***之伤,于2021年7月16日被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22年3月11日被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过费用。 3、依据原、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被告支付过一笔受伤前的工资4885元,被告还主张2021年5月13日收到的两笔8100元、16900元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资。 4、被告***以原告中赢园林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767元(6863元/月×9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904元(6863元/月×8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04元(6863元/月×8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2356元(6863元/月×12月);住院护理费5600元(200元/天×2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元(80元/天×28天)、交通费3000元,以上共计264771元。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长县劳人仲案字[2022]第5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中赢园林公司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4067元,并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中赢园林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未提起诉讼。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1、被告***之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考虑到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予以配合,且至审理时原告公司应向被告补足的差额不明。为便于劳动者获得补偿,故由原告向被告先行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更为适宜。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可由原告领取,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配合。2、因双方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明被告***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告系按建设项目为被告购买了工伤保险,故本院按照被告受伤上一年度2020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63元/月计算。本院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对被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认定如下:(1)交通费,无相关证据佐证,被告未到湖南省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此次受伤住院28天,本院按当时10元/天的补助标准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0元(10元/天×28天);(3)护理费,被告此次受伤住院治疗28天,被告未派人护理且未垫付任何费用,结合长沙市护工工资水平等情况,本院认定被告的护理费为4760元(170元/天×28天);(4)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此次受伤住院为28天,且出院医嘱为出院后三个月内带护具下床活动···,结合住院天数、伤情、伤残等级等情况,本院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7452元(6863元/月×4月);(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767元(6863元/月×9月);(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904元(6863元/月×8月);(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04元(6863元/月×8月);以上合计204067元。原告主张无需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4067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原告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76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9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52元、住院护理费4760元、伙食补助费280元,共计204067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庆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微  微 书 记 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