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182执5968号
湖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送来申请执行的(2021)湘0182民初11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赢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包括工程款271660.48元、违约金2235.06元、开票税金117000元、案件受理费3255元、执行费5812元及后段违约金10371.77元(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11月4日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止)】,已于2022年11月2日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宁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