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初字第0696号
原告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大三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苏州吴中区经济开发区枫津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以庭处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8月18日均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0元,由反诉原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