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889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T5CH6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骆文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元,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77692,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临一街10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韩毅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1元,减半收取4855.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沈文祥
书 记 员  吴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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