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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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82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韩毅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82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共计款项1193987.42元及案件受理费77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9391元,有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收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391元,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罚款,申请执行人受偿6200元。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无法提取。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单位协助扣留并提取工资及所有收入。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2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工程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共计款项1187787.42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10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赖雪明
审判员徐建康
审判员翁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