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123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金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0H0EX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新洲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7769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701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金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金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金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金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诉讼费4345元,由无锡市金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