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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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8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子燚,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193987.42元,案件受理费169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另案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人***,申请执行人经分配受偿188687.58元,另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工程款200000元,合计受偿388687.58元。
鉴于被执行人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法对被执行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笔录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3年5月17日,被执行人未履行工程款805299.84元,案件受理费16976元。
综上,被执行人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恢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