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0750号
原告: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7769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701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苗苗,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滨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KKF1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51号五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30B5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3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52460633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萧山科技城309-11室(萧山区钱江农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旭登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7087939,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715号2幢3层B区38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昌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FWK24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3089号新塘科创园4-1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淼。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滨旭置业有限公司、***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旭登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昌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