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衡水恒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4民初443号
原告: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北(正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梅,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恒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循环工业园衡码路西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恒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