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通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23民初959号之一
原告: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涞水县赵各庄镇白涧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涞水县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涞水县,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通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高家村
被告: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梅,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职务: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职务:监事
被告:河北翰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路北侧、西环路东侧达观天下小区14-2-1302
原告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通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翰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晖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