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翰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民辖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翰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顺平街8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涞水县赵各庄镇白涧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通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翰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通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3民初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应为被告所在地,三被告均不在诉讼法院所在地,请求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3民初959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被上诉人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是因购买质量不合格燃油导致公司取暖设备损坏、生猪死亡,要求上诉人河北翰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通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煦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而诉至原审人民法院,故其侵权行为地应在被上诉人保定益群牧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其公司所在地为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辖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