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2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捷瑞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陈嘴乡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5607957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86764872D。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捷瑞电子机箱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和2018年12月21作出(2018)冀0922财保56号和(2018)冀0922财保56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秦岭路支行(账号:38×××54)的银行存款130万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行(账号:37×××31)的银行存款14万予以冻结。申请人沧州捷瑞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捷瑞电子机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秦岭路支行(账号:38×××54)的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行(账号:37×××31)的银行存款14万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