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青岛华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执20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7)第381号裁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青岛华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10元,扣缴执行费627元,剩余案款548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甚小,无股票证券、无不动产、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7)第3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法官助理陈安刚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