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8414号
原告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650元。
审判长 贾瑞红
审判员 刘宗欣
审判员 刘思宏
书记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