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1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江栋宇,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层的房屋腾空并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按每月700元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73元、执行费324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被执行人**已到庭报告财产,表示暂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占用费并表示没有房源可供搬迁。案外人蔡永强已自愿提供3万元资金作为**的过渡租金但其仍然拒绝腾房,本院已将其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简振环

审 判 员 陈小强

审 判 员 汪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少君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