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施柯朗(天津)污泥治理处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施柯朗(天津)污泥治理处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财保126号
申请人:中施柯朗(天津)污泥治理处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庆盛道**中船重工大厦**(天津自贸区于家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C48194。
法定代表人:杨镇宁,经理。
被申请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用代码91120112687749092M。
法定代表人:杨鑫,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施柯朗(天津)污泥治理处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施柯朗(天津)污泥治理处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228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相当于人民币32228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洪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宏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