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

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西门龙山寺。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忍,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睿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谌军,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汉油田荆州四机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九阳大道与318国道交汇处/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以下简称“四机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谌军、江汉油田荆州四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机运输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责任,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211040201300524号)和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南商初字1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事故中谌军负全部责任,案外人豆友海无责任;而据四机运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21040201300524号),本案事故中谌军负次要责任,案外人豆友海负主要责任。二审中,四机运输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本案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失等基础事实的认定涉及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就豆友海诉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润南商初字188号生效民事判决。四机运输公司在事发后已向案外人豆友海赔偿了包括财产损失在内各项损失61134元,豆友海已放弃了对四机运输公司的权利请求。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3)润南商初字188号一案时,应通知四机运输公司参加诉讼,但并未通知,最终审理结果严重损害了四机运输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四机运输公司拟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另,四机厂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一审判决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本案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失等基础事实的认定涉及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南商初字188号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侵害了四机厂合法权益,拟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由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责任认定、损失认定等基本事实涉及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南商初字188号生效民事判决。据四机厂和四机运输公司的申请,其拟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芳
审判员熊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