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

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890号
原告: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凌波路68号。
诉讼代表人: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卉,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西门外龙山寺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