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银江国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2413号
原告: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汪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宁东,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银江国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业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蒙雪军。
原告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银江国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原告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元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田风友
书 记 员 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