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辖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坪西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9858095X。
法定代表人:汪然,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0943923XK。
负责人:朱此华,大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梯道**附**会信用代码915002337935151186。
负责人:闫江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149M。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8民初字第13692号民事裁定,驳回***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被上诉人***将多个法律关系并在一案起诉不当;本案系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应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被上诉人***选择向被告之一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将多个法律关系并在一案中起诉是否恰当,属实体审理范围,本管辖异议程序不予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小美
审 判 员  刘杨兵
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