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705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重庆***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001005985809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钟 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