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705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重庆***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001005985809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钟 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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