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地方远电脑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地方远电脑有限公司与某某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天地方远电脑有限公司与**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8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汝执字第2012-1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方远电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方远电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多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之妻***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之妻***已按照(2011)汝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义务,申请人河南省天地方远电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具结案证明,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汝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