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663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8185H。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敏,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3285815X1。
法定代表人:肖杰才。
申请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叶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韦梦甜